当前,我国债务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数量也在增长。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担保门槛过高、方式局限单一。传统的担保模式有三种,即申请人的自有资金和财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提供保函。现金实物方式对申请人财产状况要求高,担保公司担保成本高,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才能开具。因此,在诉讼保全中提供财产担保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鉴于此,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在民事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意见(试行)》,明确在保监会备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可以为保全申请人申请司法保全向法院提供担保,陕西省各级法院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形式,有利于降低诉讼案件当事人诉讼保全成本,提高诉讼财产保全效率,解决“财产保全难、判决执行难”问题。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近两年伴随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进程应运而生的新险种,相比传统诉讼保全方式,保险公司通过商业保险承担诉讼保全业务风险的方式具备更多优势。通过购买保险实现财产保全担保具有成本低、保额高、手续简便、担保能力强、无需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避免当事人遭受损失等显著优势。
保全申请人购买该保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等方式提供保全担保,承担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具有“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一方面,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为其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推出和发展,既减轻了法院财产保全错误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诉讼申请人的保全成本,对司法便民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陕西共有13家产险公司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涉及法院50余家,累计为699位诉讼申请人提供保全金额18.42亿元,为化解民商事审判保全难、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