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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产业再迎发展新时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5
  现今,“刷卡”已成为主流支付方式之一。再过几天,我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将迎来正式下调的重要时点。今年3月份,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强烈。9月6日新价改方案正式实施前夕,国内银行卡产业部分专家及行业观察人士,围绕新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以及如何稳步推进价改工作等议题展开了讨论。
  取消商户行业分类定价
  即将正式执行的《通知》,在政策上有哪些变化?首先,降低了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由以往“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
  其次,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网络服务费由“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
  再次,对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实行单笔封顶措施。
  第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措施。对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与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在两年过渡期内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
  最后,对竞争较为充分的收单环节服务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总的来看,此次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涉及调整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方式,取消商户行业分类定价,实行借、贷记卡差别计费等多项内容。
  刷卡手续费定价更为市场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通知》对我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作出了重要调整,由政府定价改变为政府指导价,意味着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较之以往更为市场化。
  王卫国表示,此次调整后,信用卡所产生的手续费高于借记卡,可能会导致商户倾向于选择借记卡。即使新规可能给信用卡的使用带来一些抑制作用,也可以避免信用卡滥用或恶意透支。
  除了大幅降低费率以及收单环节的市场化之外,新规采取了国际上比较主流的费率上限管理方式。就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政府把重点放在防止市场优势的滥用上,而不是取代市场决定价格。
  杨涛认为,从效率角度来讲,理论界更主流的观点是赞同市场定价。能否实行有效的差别定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对市场进行有效区分,现实中出现的“套码”等乱象,根源就是区分市场和防止逃离的成本过高。新规主要消除了市场矛盾,防止“套码”、“套利”等乱象出现,取消潜在的价格歧视,这有利于未来银行卡产业遵循平台经济理论,走向参与方共赢发展的模式。
  而关于借贷分离,杨涛认为,对借记卡、贷记卡交易的发卡行服务费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充分考虑了两类银行卡交易成本构成、业务风险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有利于调动商业银行推广信用卡的积极性,拓展信用消费业务。“总之,新规的实施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杨涛表示。
  价改有助于银行卡产业更快速发展
  很显然,这次价改对收单市场的费率进行调整,必然会在发卡市场产生积极效果,即通过鼓励商户接受刷卡消费来推动银行卡的进一步普及。可以预期,在这次价改政策实施后,银行卡支付清算产业将会加快发展。
  新规使各类商户每年少交可观刷卡费的利好背后,是短时间内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减少,对此银行该如何调整思路,寻找中间业务新的增长点?就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张宽海表示:“在新规下,要提升市场服务意识,并倡导服务无止境的理念,市场参与者才能提高自身效益、获得利润。”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对商业银行而言,简单地看,刷卡手续费短期内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从中期和长远看,对银行应该也是一种利好,因为随着商户负担的减轻和用卡环境的改善,选择银行卡作为支付方式的商户将会增加,愿意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持卡人将会增多,刷卡消费的交易金额将得到提升。新规设定了两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刷卡费率将保持总体稳定。所以,尽管刷卡手续费费率下调较多,但交易金额将得到提升,总体上不会导致手续费过多下降。
  当然,未来仍存在可以继续优化的空间。就此,杨涛表示,首先,在定价过程中,给予卡组织更多的灵活性,尤其面对国际化背景下的全新竞争格局,需要进一步培育国内卡组织应对市场的能力。其次,可以根据商户交易规模进行梯次定价,制定商户在不同的交易规模阶段相对应的价格策略。再次,要进一步探讨如何更好地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做好对政策的“后评价”。这些“后评价”提供给政府决策参考,让公众充分了解信息,从而避免各种误读和不解。
  加强预期管理 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规允许收单机构根据商户的情况,在政府规定的价格额度内自主定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出灵活安排。如收单机构可根据商户的交易量确定商户的费率,对交易量大的适当优惠。这些措施不仅丰富了服务品类,也便捷了商户。给收单机构更大的定价空间,可以鼓励它们更好地拓展商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和提升服务品质,让收单市场摆脱争相“套码”盈利的混乱局面。
  一方面,新规下调了发卡行服务费及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的费率水平,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扩大消费;另一方面,银行卡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时要承担一定的经营成本。因此,刷卡费率需要维持在适当的水平,才能既有利于促进消费,又有利于促进银行卡经营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从而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爱卡》主编董峥认为,从国外银行卡刷卡费率的数据来对比,我国银行卡产业历来比国际上的收费要低很多,商业要有原则,任何商业行为要有成本覆盖,否则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预期管理非常重要。对于费率,要对市场进行合理的预期管理。”董希淼表示,如果“价改就是一定要降,下一步的趋势肯定是降费率”这种不准确的预期效应发散出去,对价改的推进是不利的。我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本来就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大幅度下调刷卡手续费,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也是金融业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践行普惠金融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银行卡刷卡费率较低,费率下降空间并不大,应该向市场传递正确的预期。无论是商户还是收单机构,在心理预期的建设下,将会更快地适应和理解价改。 相关链接   银行卡价格体系变迁的几个阶段
  1996年3月31日之前,银行卡业务基本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98号文)中提出的信用卡业务开办条件、授信额度等基本要求,银行卡费率实际上实行区域分散定价,市场探索简单的行业分类,这是最初阶段。
  从1996年开始实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6号文)至1999年2月,行业并未作出细分,而信用卡刷卡手续费统一规定在2%,值得注意的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分润比例并未作出规定。
  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7号文),首次将商户进行分类,并执行区别定价,同时第二阶段没有落地的分润比例也落地有声,确立了发卡、收单及转接三方分润模式。在未建立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商户手续费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分别按90%、1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商户手续费发卡银行、收单机构、信息交换中心分别按80%、10%、10%的比例进行分配。
  随后,银行卡价格体系进入固定发卡机构和清算转接机构两方分润,收单收益采取议价市场化模式。商户手续费收益在发卡机构、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转接机构以及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之间分配,市场比是7∶1∶2。尤其是2002年中国银联成立之后,收单机构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照顾,以覆盖在POS机具购置及安装、商户拓展方面的成本。银联的成立带动了银行卡产业的规范发展,银行卡价格体系也迅速进入行业更加细分、执行时间最长的第五个阶段。
  2004年3月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126号文),将商户分为五类并实行差别定价。政策实施8年多来,银行卡市场发展迅速,银行卡渗透率由2001年的2.7%上升到2013年的44.4%。但引起监管部门及银联注意的是,五类商户的价格差异幅度过大,导致一些收单机构“套码”、“套利”。
  2013年2月25日实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66号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263号文),将商户简化为四类,实行差别定价,餐娱类商户降幅最高,政府固定发卡转接收益、指导收单收益。这一阶段,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有较大幅度下降,66号文及263号文发挥了银行卡在扩大内需、促进流通和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6年9月6日,银行卡定价体系将迎来第七个新的阶段,银行卡产业将回归到20年前取消行业分类的节点,并首次推行借贷分离。这是银联和银行卡产业各方为了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改善商户经营环境,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而作出努力,而行业“套码”、“套利”的漏洞或将因此消失,银行卡市场将更加规范发展。
    责任编辑: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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