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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的五大创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6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除了通过事前、事中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把法律赋予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真正落到实处,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有力和有效的事后救济措施,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时,给予投资者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使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补偿。”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7月13日在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上表示。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近日正式执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成果,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机制创新。

  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数量不断上升

  长期以来,“散户市”是我国A股市场的重要特征,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将如此。在这种形势下,伴随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新产品和新业务涉及的交易关系愈加复杂,中小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矛盾纠纷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数据显示,2015年,证监会12386热线接受投资者诉求近10万件,证监会全年处理举报1.7万件,纠纷处理的压力很大。

  在姜洋看来,妥善化解处理资本市场涉及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不仅面临数量巨大的压力,而且必须充分关注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的特殊性。

  一是涉众性强。一个交易或披露行为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涉及很多不特定的投资者,上市公司的一项虚假信息披露往往损害到数万名股东的权益,而且涉及地域分散,往往具有全国性影响。

  二是利益巨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不法侵害的经济利益巨大。融资融券、分级基金等杠杆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受侵害的利益还可能成倍放大。投资者对于利益救济的期待很高,对化解纠纷的要求很高。

  三是专业性强。一方面,证券期货业务、产品的结构化安排愈加复杂,理解交易模式和业务规则需要有专门的市场业务知识;另一方面,以共同对手方为基础,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的证券期货交易,换手快、效率高,有关适格原告确定、因果关系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权衡的因素极为复杂。

  四是需要及时稳定市场预期。资本市场是基于预期判断进行交易的市场,对于各种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事实和事件信息,包括涉及投资者的纠纷案件信息,都需要依法尽快予以明确和公开。因此,一旦产生矛盾和纠纷,市场高度关注和期待能够尽快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结论,以便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和判断。矛盾纠纷处理的效率在资本市场具有特殊重要性。

  从一些其他成熟市场实践看,解决资本市场的特殊矛盾和纠纷,各国普遍建立有一整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做法包括:在普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分别建立了集团诉讼、示范诉讼和团体诉讼等专门诉讼制度;依托行业协会或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建立专门化的投资者纠纷调解组织,如德国银行业协会的调解专员、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公司、台湾证券投资人与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等都承担着调解投资者纠纷的职责。

  “特别重要的是,成熟市场在解决投资者矛盾纠纷时,尤其注重发挥监管机构的专业、权威作用,通过专门的法律制度安排赋予监管机构介入处理投资者民事权益纠纷的权力,体现出鲜明的行政主导特色,如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责令回购、责令停止交易、行政和解、公平赔偿基金等制度安排。”姜洋表示。

  五大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

  总体上讲,解决好我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特点出发,建立一整套与我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特点相适应的制度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探索建立权威专业、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出台的《通知》,就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成果,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机制创新。

  《通知》明确,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试点调解组织应建立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试点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通知》的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主要包括:第一,建立了法院认可的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的权威性;第二,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四,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进行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第五,明确了在线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民调解方式的有效性。

  姜洋表示,证监会系统要以此次《通知》发布为契机,大胆探索,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调解和处理资本市场矛盾纠纷工作职责。一是练好内功,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二是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三是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要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促进形成“监管部门组织管理、调解机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积极配合、投资者理性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上述会议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扎实推进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要全面把握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三大工作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就近选择调解机构的权利,大力发展远程接受申请、网络视频调解、电子送达等在线解纷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要全面发挥试点工作平台的功能效用,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专家调解员的联系沟通,加强对资本市场各种交易模式的专业认识和法律识别,促进提高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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