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5日讯 记者李光磊报道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全面公开。自即日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方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均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所在证监局外网公开。证监会还将在证监会官网,设置上市公司监管措施专栏,从9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行集中公开。
证监会将以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公开为契机,统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标准,完善实施程序,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精神,提高监管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近日修订了《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发布了《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指引2016》),要求系统各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指引2016》针对分析与决策的需求,主要对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界定了股票投资者的分类依据,细化了投资者的类别,明确了分类的更新频率。其中,自然人投资者按照持股市值规模细分为5个二级分类和9个三级分类;专业机构投资者细分为11个二级分类和19个三级分类;一般机构投资者细分为4个三级分类。
此次修订统一了投资者分类的依据,改进了投资者的类型,提高了重新分类的频率,将使《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更加真实、准确、及时反映投资者特征,以更好地支持市场分析和统计工作。中国证监会近日对一宗私募基金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这是证监会行政复议审理的第一宗涉及私募基金募集违法问题的案件。
据介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私募基金产品份额低于法定标准等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
有关证监局决定对该投资担保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牛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其中,田某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经复议审查,查明申请人田某某作为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牛某某的指示下,具体组织和实施了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局对其所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相关等规定,证监会依法决定维持对申请人田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表示,案件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淆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界限,采取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致使“私募基金公募化”,违反了有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